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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雷射光電感應器

所有的光電感應器皆是使用光束來偵測目標物的動態,舊式的電眼多數是使用一般的白熱光作為源頭;而現今的光電感應器則是以目視可見的紅光或紅外線(LED光束)來作導引。就像一般正常的光源一樣,光線容易擴散、也容易因距離過長而減弱它的亮度,因而限制了感應器可應用的範圍或者降低偵測目標物的大小。

自從以雷射取代LED光束後,這些多重的限制便可完全克服。雷射光是一致且具有連貫性的﹐屬於高指向性的單色光源。同調光是具有高同調性及單一波長的特性。

雷射光也不似平常的光源,會因長距離而容易擴散。1公釐寬的雷射光束從地球往月亮照射,當光線到達月亮的時候其直徑只增加四分之一,其細小的光束通常是用來偵測小物體,而它的光學增益可使它輕易地延長300到400公尺的距離(980到1300英呎)。

雷射依其對生物體的損害程度列分為四個等級。雷射光電感應器被分為Class I或者Class II,其兩者皆屬於安全的雷射等級。Class I的雷射對生物體不會造成危險。通常人們會因過度光亮的光線有厭惡回應,致使他轉移目視,而此正常反應可保護他們免於Class II雷射的傷害。一般來說,一個人必須瞪視Class II的雷射光長達數分鐘才會有損害眼睛的危險。

國際雷射光放射線的警告標誌。

 

雷射等級分類

 

 

等 級

光功率 (mW)

性     質

範   例

I

N/A

無雷射放射線屬安全範圍。

一般雷射筆、雷射感應器

II

<1

低強度: 對過度明亮的光有正常的厭惡反射動作可保護眼睛。

雷射感應器

IIa

<1

不可目視之雷射等級

讀碼機 (Bar-Code機)

IIIa

1 ~ 5

中度雷射

鋼筆狀雷射筆

IIIb

5 ~ 500

中強度雷射

娛樂表演性質之雷射光

IV

> 500

高強度雷射: 可傷害眼睛與皮膚有以及可能產生火災危險。

外科、切削、與焊接之雷射光

此為雷射裝置等級分類表。雷射光電感應器屬於Class I與Class II之等級。

(取材自:03/08/2007 Machine Design)














 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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